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附民,454,20240829,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附民原告張瓊方(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陳致宏(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
法官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