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甲女 (姓名、住居詳卷)
被 告 趙孟專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