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2號
原 告 陳宏楠
被 告 黃呂來春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黃庸傑
被 告 林永義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