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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29號
原 告 陳俊仁
被 告 高翊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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