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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2號
附民原告 戴美倩
附民被告 郭立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32號,嗣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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