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13,附民,628,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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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8號
附民原告陳建臣

附民被告黃麗琴
訴訟代理人任進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 陳威龍
法官 高如宜
法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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