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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8號
原告張麗娟
被告吳博舜
許家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蕭雅毓
法官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柏鴻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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