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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53號
原 告 呂湘羚
被 告 劉峙霆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29號被告劉峙霆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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