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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
原 告 麻豆代天府 設詳卷
法定代理人 陳中山 年籍詳卷
送達代收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王仲緯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王仲緯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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