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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黃紹文
徐美玉
被 告 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石本婁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蔡 奇 秀
法 官 彭 振 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汪 姿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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