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8,交易,227,200011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
為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起訴。
上訴期間為十日。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九條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依告訴人甲○○之請求,對於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送達,卻遲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始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稽,其顯逾上訴期間。
本件上訴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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