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8,自,464,20010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六四號
自 訴 人 丙○○
戊○○
被 告 丁○○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啟舜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被告丁○○與甲○○為夫妻,其等明知已無資力,竟自民國八十五年間起,分以被告丁○○或二人聯名,連續召集以自訴人戊○○、丙○○等人為會員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共三會。

然被告二人於收取首會會款後,旋於八十七年七月將前開三互助會均行停止運作,且經結算結果,互助會三會均有死會和活會會員合計後,與會員總數不符之情事,被告二人顯有冒標情事。

因認被告丁○○與甲○○二人共同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犯行等語。

二、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法官)於乙○○○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訂有明文。

又依現今社會金融活動現狀,互助會本係民間籌募資金之重要手段之一,互助會會首及會員往往於需款孔急之際,即藉由此一制度取得大量資金,然取得資金應付所需後,無法續行負擔會首或會員之義務,亦非罕見之事,果非另有實證足認行為人於召集或參與互助會之際,即存詐騙之意,尚難僅以互助會首或會員未依約履行其應負擔之義務,即認該會首或會員確有詐欺犯行。

訊據被告丁○○、甲○○於本院調查時,固坦承於上揭時地以彼等分別召集以自訴人丙○○、戊○○等人為會員之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共三會,且三會均於八十七年七月止會等情,惟堅決否認有涉有詐欺犯行,辯稱係因死會會員方明興等人未能依約繳交死會會款,伊等無力繼續互助會,始行止會,並非有意詐騙自訴人等會員等語。

四、經查:⑴被告二人於前揭時地召集如附表所示之互助會三會,並均於八十七年七月間停止互助會之運作等情,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調查時自承不諱,核與自訴人指訴相符,並有互助會結算單四紙在卷可稽,被告二人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⑵附表編號一之互助會中第九會之會員,亦為附表編號三第三十一會會員吳文淑之得標權利,業經會員吳文淑之父吳義明於八十七年二月間及八十六年九月間分別轉讓予被告丁○○,並約定被告丁○○標得之會款,充作被告丁○○向吳義明借貸之款項,應由被告丁○○給付利息予吳義明等情,業據被告丁○○於本院調查時供承在卷,核與自訴人於本院自承相符,被告丁○○此部分之供述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又附表編號二之互助會會員郭榮成之得標權利,於該互助會止會前,業已轉讓予被告丁○○,且該互助會會員吳美於互助會進行中,業已死亡,而由被告丁○○承擔其應負擔之死會會款等情,業據被告丁○○於本院調查時供陳在卷,核與自訴人於本院調查時指述相符,被告丁○○此部分之供述與事實相符,尚堪採信。

從而,前開三互助會於止會之際,並無自訴人所指死會和活會會員合計後,與會員總數不符之情事。

雖被告二人與自訴人等人就債權債務協商而為結算之際,所為之結算單上所列死會會員人數與實際人數有所出入,然自訴人亦自承結算當日原已達成債權債務和解等情,是被告等二人辯稱:當日見與債權人業已達成和解,其就互助會結算單上未精確記載實際情形等語,並無冒標情事等語,尚非毫無可採,⑶被告二人於本院調查時辯稱係因死會會員方明興、陳德旺等死會會員得標後拒繳死會會款,致互助會無法續行,止會後,業已清償自訴人戊○○三十萬元、丙○○十六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指陳在卷,核與自訴人於本院調查時自承相符,被告此部分之供述,尚堪採信。

依此,被告二人既係因死會會員未依約繳交會款而止會,復於倒會與自訴人協商債務,且已清償部分會款,是被告二人所為,與現今社會互助會止會後,通常處理止會會務程序無違,自難僅以被告尚未清償全數債款,即認被告二人涉有詐欺罪嫌,綜上所述,堪認本件純屬民事糾葛,應認被告二人罪嫌尚有不足,依照首揭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附表
┌──┬───┬────┬────┬────┬────┬────┬──┐
│編號│會  首│起會時間│終會時間│每會金額│開標日期│止會時間│備註│
├──┼───┼────┼────┼────┼────┼────┼──┤
│    │丁○○│八十六年│八十九年│二萬元  │每月十日│八十七年│    │
│一  │甲○○│十一月十│二月十日│        │        │七月    │    │
│    │      │日      │        │        │        │        │    │
├──┼───┼────┼────┼────┼────┼────┼──┤
│    │丁○○│八十五年│八十九年│一萬元  │每月二十│八十七年│    │
│二  │      │十月二十│七月二十│        │日      │七月    │    │
│    │      │日      │日      │        │        │        │    │
├──┼───┼────┼────┼────┼────┼────┼──┤
│    │丁○○│八十五年│八十八年│二萬元  │每月十五│八十七年│    │
│三  │      │九月十五│三月十五│        │日      │七月    │    │
│    │      │日      │日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