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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黃紹文
張慶宗
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家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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