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8,附民,333,200011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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