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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志 成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同 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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