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四О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南監理站所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南監五裁字第七四M00000000號(原處分案號:南縣警交字第Z0000000000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燈光號誌管制知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
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又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
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十一時二十分許,在台南縣仁德鄉區口,駕駛車號五K-四○三三號自小客車,闖越路口紅燈,經警鳴笛攔查,並查知其為持有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在卷可稽,即異議人亦自承上開時日有駕車經過該處。
異議人雖具狀辯稱;
「當時駕駛自小客車雖確有行經該處,是適逢綠燈執行隨前車魚貫而駛,詎料車遇平交道減速慢行,並未闖紅燈,卻被警攔查臨檢,雙方發生不悅,竟不顧事實開單,該警員已距號誌一百公尺,其所為有失客觀云云。」
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分固應講求確實、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率,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值勤員警經國家考試任用,依法執行職務,非有證據證明其有枉法瀆職,不得任意加以否定、質疑其公正性,否則行政事務如何推動。
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並未提出若何積極證據以供調查,違規事件並經證人即當時值勤之警員林江水到庭具結證述無訛。
林警員與異議人素無嫌隙,當無設詞誣攀之理。
異議人空言否認違規,核不足採。
其有違規之非行,堪以認定。
原處分機關因依首揭法條規定,裁決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二千四百元並予記違規點數三點之處分,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