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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六四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受處分人
即異議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所為之麻監裁駕字第七五─M00000000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經查本件裁決書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由移送機關送達於異議人位於台南縣西港鄉營西村四八一號之住所,並由其本人收受,有雙掛號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惟異議人遲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始向移送機關聲明異議,有異議狀乙份存卷可按,核其提出異議時已逾十五日期間,異議權自已喪失,本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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