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交聲,170,200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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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七О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南監理站南監五駕字第七四-S00000000號裁決(原處分案號:台南市警察局交通隊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書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之情形,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六時十五分許,駕駛車號TV-七二九七號自小車,於台南市○○○○○路前,因在多車道駕車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肇事而與王勝宏生車禍之事實,業據證人即王勝宏到庭結證稱:「當時車型方向視同向,對方(指異議人)在我前方行駛,我是外車道,他是內車道,.... 他有打方向燈要右轉彎進入外車道,我沒有看到,我要右轉時有打方向登,也有看左右來車,但也沒有看到對方的來車,我煞車不及就撞上了」等語,異議人雖稱係王勝宏駕車在後方,突然從右側後方猛撞伊車,應係王勝宏保持安全距離,以致肇事,伊係受害者,若僅裁罰違規也就認了,認定肇事就是不服云云,惟查,多車道內同向行駛之車輛,內彎車需先駛入外車道,此乃為交通安全所由設,庶免危險發生,異議人為前行同向車輛,於右彎時發生碰撞(無人受傷)顯然係未先駛入外車道肇事甚明,本件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紙在卷可考,異議人空言否認違規事實,尚難採信。

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予以裁處,於法自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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