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三號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
南監理站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所為之南監裁字第七四0一0九八八一0一一號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酒精濃度過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且不得再核發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異議人甲○○現為計程車司機,係以駕駛為業之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五時四十五分許,明知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
竟仍於酒後駕駛車號P4─0三九號計程車,沿台南縣永康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台南縣永康市○○路一五四巷口前,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
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適有蕭元琅、曾路妹夫妻自中華路一五四巷口,由西向東欲穿越中華路至對面兵仔市場買菜。
甲○○竟疏未注意,且未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通過。
迨其發現前面有人影時,已閃煞不及,而撞上曾路妹。
嗣將曾路妹經送醫急救,終因顱腦損傷合併顱內出血傷重不治死亡之事實,有本院八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九四號判決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張等在卷可考。
雖異議人辯解略稱:異議人雖曾酒後駕車,但肇事後測得酒精濃度為零點二九,但第二次卻為零點一六,警員採用第一次測試,實有失公允,據報導第三代酒精測量誤差高達零點零七,運動後會提高酒精濃度,異議人肇事後急著將傷者送醫,酒精濃度自然增高,否則不會第二次測試為零點一六,裁決永不得考領,懲罰太重,有失公平云云。
四、訊據異議人坦承當天有吃燒酒雞,刑事已確定云云,則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應屬真實(參見卷附判決書正本),再參以異議人於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上亦明白簽認「酒醉駕車(零點二九ml)」,足見異議人確有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死亡等情。
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裁處吊銷駕照永不得重新考領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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