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交聲,177,2001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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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七七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麻監裁字第七五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車輛並沒入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九時三十四分許,駕駛無牌照二輪拼裝機車,行駛至台南市○○○路與府前路口前為警查獲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一張在卷可考。

質之異議人就通知書上之簽認亦無異詞,惟據其異議狀辯稱:伊之機車係以完整車付款方式購得,並非以購買零件自行組裝,經財政部國稅局認可,以整輛車型式辦理完稅證明,足見車輛不得認定為變更原車車體設計結構而私自所為之拼裝車輛,試想大型遊覽車自國外進口引擎及底盤,並在台灣打造車體,能視為拼裝車嗎?本車當初在日本以全新車購買,並以整車零件方式報關進口彈丸車過程並無擅自變更車體設計結構,應與廢鐵名義進口之殘缺不全件才拼裝車輛有差別。

即或認異議人有違規,也應先認定違規先公告取締,期滿後才沒入,否則當初以零件報關進口,海關課以百分之十五零件稅,事後國稅局又課百分之十七整車完稅,因本人一時不慎,未經領牌即行駛道路,便遭沒入,似屬過當至苛云云。

三、然查:所謂道路,乃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汽車有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照行駛情形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該項車輛並沒入之,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亦訂有明文。

一異議人異議狀所陳,其對本案車輛未領牌照即行駛道路一節並不否認,所抗辯者,厥在其曾繳納零件進口稅及整車完稅云云,按課稅與否與車輛可否行駛道路係兩回事,繳納稅捐並非即可違法,以違法所得為例,其仍應繳稅,但並非一經繳稅即可成合法,此乃吾人所深知,若謂一經繳稅則零件進口機車即可行駛道路,則早已道路上違規大型機車滿天飛,之所以違規機車少見,即因有上開沒入及罰款之規定,量異議人亦深知,至於主張應引用台灣省拼裝車輛管理及取締要點云云,經向交通部函詢結果,該要點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其上開主張於法尚屬無據,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裁處罰鍰三千六百元,並沒入該拼裝車輛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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