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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八十九年交訴字第一六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
法 官 黃 光 進
法 官 張 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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