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交附,163,200011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三久三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路○段二十三號
法定代理人 吳俊儀
右列被告丙○○因八十九年交易字第三六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董 武 全
法 官 黃 光 進
法 官 張 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