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交附,315,200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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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丁○○
戊○○
乙○○
丙○○
己○○
即曾煌林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被 告 庚○○
大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六八二巷九五號 法定代理李春生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陳 志 成
法 官 田 幸 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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