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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八萬元,刑後強制工作三年,緩刑五年確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更犯違反森林法罪,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八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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