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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三八六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五四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在案。
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八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上述兩案之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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