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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確定。
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另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九年九月七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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