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撤緩,85,200011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四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五月十四日,更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八號,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瑞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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