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撤緩,88,200011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五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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