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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黃文樹)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日以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二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又犯盜竊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五九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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