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九年度少易字第四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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