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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八十九年度執聲辛字第一五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確定在案。
乃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犯妨害公務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之正本,認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若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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