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易,1306,200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基於概括之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一月三十日,在台南市○○路成功大學校園旁靠近遠東百貨公司處,竊取陳建成所有之車號XMD─四六九號機車。

得手後,占為已有,並將該車車牌丟棄。

又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十五時許,在台南市成功大學勝利校區停車場內,竊取江安祺所有車號LJA─五六八號車車牌。

得手後,將LJA─五六八號車牌懸掛在上開陳建成所有之機車上。

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十六時許,騎該機車至台南市○○○段與懷恩街口,為警查獲,因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年一月八日死亡,此有台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九十)南市東戶三字第○一二一六號函附被告甲○○除戶戶資料影本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一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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