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易,1428,200011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二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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