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易,2126,2001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瑛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立 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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