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三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六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惟查本件被告二人原涉嫌恐嚇與綽號「小黑」之男子共同恐嚇告訴人乙○○之夫林明法(此部份業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告訴人乙○○於該案經警傳訊到案,於警訊中並未提及其有被告等傷害之事實,嗣於該案偵查中為檢察官傳訊時,亦僅陳稱其有被傷害之事實,惟並未表示訴究之意思,此有其警偵訊筆錄附卷足憑,自難認其已有告訴被告二人傷害之意(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七九八號判例參照)。
揆諸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知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 顯 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盧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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