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易,2355,2001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五五號
具 保 人 張明得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張明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張明得因被告甲○○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