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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一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十二時許,侵入台南縣善化鎮嘉北里二七0之八號乙○○○之住處,竊取乙○○○所有置於客廳桌上之行動電話二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死亡,此有台南縣永康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八九南縣永戶字第六一二0號函送之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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