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
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
告 訴 人 丙○○
告 訴 人 甲○○
告 訴 人 乙○○
告 訴 人 寶營企業有限公司法代徐淑芳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右列被告因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 年度偵字第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理 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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