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易,2658,20010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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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蔡進欽
蔡弘琳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三九二號),本院新營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賭博機具叁拾台(含IC板共叁拾片)、寄分卡陸拾張及賭資新台幣肆萬元均沒收。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前有多次賭博前科,卻仍不知悔改,又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間某日起(並於同年七月十七日經台南縣政府核准而取得商號設立登記),在台南縣佳里鎮○○里○○街八號「千祥電子遊藝場」之公眾得出入場所,擺設如附表所示之電動賭博機具三十台,玩法係以現金向櫃台開分和直接對電動機具投幣兩種方式開分,除「滿貫大亨」電動機具以新台幣(下同)一百元開分三百分外,其餘電動機具則以一百元開分五百分之比例為之,顧客再依個人意願下注,如押中即得數倍不等之分數,顧客可將所得分數依開分時之賠率,換發寄分卡供日後再玩,或兌換等值現金,若未押中,則所押注於機抬內之分數由機具沒入歸丙○○所有,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丙○○並以此賭博行為為常業。

另有賭客乙○○於同年六月中旬,前往上址,把玩「水果盤」電動機具後,並將所贏分數,向櫃台換取二百元。

嗣於同年八月十日十九時三十分許,賭客乙○○,再度前往上址下注把玩「水果盤」、「鑽石列車」等電動機具,俟於玩畢正當離開之時,為埋伏在該遊藝場門外等候之警員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賭博器具三十台、寄分卡六十張及置放於櫃台與電動機具內之賭資共四萬元。

二、案經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新營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伊為右址「千祥電子遊藝場」之負責人,並在店內擺設如附表所示之電動機具等情,被告乙○○則不否認查獲當日伊確有於「千祥電子遊藝場」把玩店內之電動機具,惟彼二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賭博犯行,被告丙○○辯稱:伊所擺設之電動機具純粹供暫時娛樂之用,不能兌換現金,至其警訊筆錄乃警員先行製作完成後,脅迫伊要照著筆錄唸而為錄音,否則就要讓伊在佳里鎮做不成生意。

另被告乙○○根本不是警察查獲當時在場賭博之客人,且伊前開遊藝場係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才開始營業,然被告乙○○稱其於八十九年六月中旬曾到伊店內打過電動機具乙節,即顯非實在,故其供述自不得作為伊店內有兌換現金之證明云云;

被告乙○○則辯稱:伊在「千祥電子遊藝場」內把玩電動機具時不曾向被告丙○○兌換過現金,且伊當日係已玩畢離開遊藝場而欲前往夜市○街之時,被警員突然攔下而帶回警局偵訊,因伊很緊張且頭腦不清,因此伊在警訊所言並非實在云云。

經查:(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乙○○二人於警訊時坦認不諱,且互核彼等之供述情節亦大致相符(見警訊卷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偵訊筆錄),而證人即現場執行職務警員甲○○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因為有民眾檢舉到督察室表示該遊藝場有賭博行為,於是督察室就交辦下來要我們去查證,我們就到附近勘查,見到乙○○從該遊藝場走出,本來要當場攔住他,但他騎機車很快往民權街方向離開,我們在後緊追,並在義民街攔他下來,並查問他身分及問他有無在那裡賭博,他說當天他沒有贏到錢,但之前曾經去那裡玩過一次有贏錢,並拿到新台幣現鈔,所以就將他帶回警局製作筆錄,然後報告主管請求其他警員協助到遊藝場偵查::(查獲當時被告黃鳳凰及其他人是如何講?)當時被告丙○○有坦承,他們遊藝場可兌換現金,她的筆錄我製作的,至於其他在那裡玩的人則沒有聽說可以換現金。

被告丙○○所坦承的內容就如警訊筆錄所載。

我們偵訊丙○○過程都很正常,沒有對她施以脅迫。」

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二)雖被告均否認渠等於警訊之供述及證人前揭證述情節,並以前詞置辯,惟查,經本院勘驗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八九佳警刑字第一○一二○號函所檢送之被告二人警訊錄音帶二捲,其中關於被告黃鳳凰部分,均係連續錄音,且被告丙○○陳述內容大致與前揭警訊筆錄之記載一致,甚且不乏被告丙○○自為補充陳述之情,諸如警員問:「開分之後如有輸贏是換錢或獎品?」時,被告丙○○就答稱:「換獎金或積(寄)分卡。」

(此部分警訊筆錄僅記載「兌換獎金。

新台幣」等語),其次,警員問及寄分卡之用途時,被告丙○○亦清楚表明:「客人如果要繼續玩,可以拿積(寄)分卡來繼續玩,最後如果不玩,就可以拿積(寄)分卡來換錢回去。」

等語;

而被告乙○○部分,雖有中斷錄音情事,但中斷部分均在區隔歷次之偵訊筆錄,除最初之偵訊過程沒有記載在筆錄外,其餘均與警訊筆錄記載內容相同,除此之外,並未見被告二人前揭供述過程有何遭受不法脅迫情事等情,亦經本院勘驗明確(見本院九十年二月一日勘驗筆錄),雖被告丙○○仍辯稱伊沒有這麼說,警訊內容全是警員自己寫的云云,然查,被告丙○○於本院初次訊問時,對於警訊筆錄內容僅否認有換錢部分之供述(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訊問筆錄),嗣於本院訊問證人甲○○時,被告丙○○又稱:是警員甲○○脅迫伊照著筆錄唸錄云云(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待本院勘驗警訊錄音帶後,被告再改稱:伊根本沒有這樣說,這都是警察自己寫的云云(見本院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審判筆錄),則被告丙○○對其警訊供述之辯解顯有前後不一,已難採信,且被告既自承除可以換錢外,其餘警訊供述尚與事實相符,則在被告連續偵訊之情況下,又何以有部分是自由陳述,而其他是被脅迫所為?至被告乙○○雖對本院前開勘驗錄音帶結果並無異議,但辯稱警訊當時伊頭腦不清,故所述與事實不符云云,然被告乙○○不僅於警訊供述曾在被告丙○○所營遊藝場內以其所贏得之積分換取現金之舉,甚且於檢察官偵訊時亦為相同之供述(見偵訊卷第九頁),均足證彼等供述顯出於任意性。

(三)又被告丙○○雖另駁稱:伊係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才開店營業,而被告乙○○卻稱伊於八十九年六月中旬曾到店內賭博財物,顯見其供述與事實不符云云,但查,被告丙○○於警訊時已清楚供陳:「千祥電子遊藝場」之營業執照係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才核發下來,但在核發下來以前,伊於八十九年二月間就在同一地點以「千祥電子遊藝場」名稱經營電動玩具等語(見警訊卷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偵訊筆錄),嗣被告丙○○其後於檢察官偵訊營業起點時,亦為相同之供述(見偵查卷第十頁),且此一供述情節復核與多數商號之營業常態相符,則被告乙○○供稱伊曾於八十九年六月中旬到上址把玩電動機具等語,即難認有何瑕疵可指。

(四)綜此,被告逕以前詞置辯,洵屬事後卸責之詞,顯無足取信,此外,尚有扣案如事實欄所示之賭博機具三十台、寄分卡六十張及分別從機具內、櫃台上所取出之賭資共四萬元可證,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

爰審酌被告丙○○前有多次賭博前科、被告乙○○尚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附卷可稽,該電玩場所之規模及營業期間、被告各人之品行、犯罪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被告丙○○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物,竟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使人廢時失業,趨於怠惰、被告乙○○參與賭博之次數,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動機具三十台(含IC板三十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另賭資四萬元,係在賭檯內及兌換籌碼處之財物(雖被告丙○○辯稱在櫃台上所查獲之現金三萬四千元中,有二萬元係伊當日所收取之會款,並非賭資云云,惟查,被告就其前開主張固據提出會單乙紙以為證明,然尚不足以佐證此筆款項即屬會款,況縱若此為被告先前所收取之會款,但被告未與其他賭資區隔而置於櫃台之內,亦顯見其為兌換籌碼以便流通週轉之用,自仍屬賭資之範疇),均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沒收。

又扣案之寄分卡六十張,則為被告丙○○所有並供其賭博所用之物乙節,以如前述,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另被告於八十九年二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止之賭博犯行,雖未為公訴人所論列,惟此部分與公訴人起訴部分屬常業犯之包括一罪關連,原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自應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曲鴻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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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數量(單位: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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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貫大亨        │十四(含IC板十四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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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哈            │三(含IC板三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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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龍          │一(含IC板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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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迷十三支    │六(含IC板六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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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豹樂園        │二(含IC板二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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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八二代      │一(含IC板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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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石列車        │一(含IC板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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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虎霸王      │一(含IC板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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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世界        │一(含IC板一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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