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易,2752,200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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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附件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五親等內血親之間,犯竊盜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涉有竊盜罪嫌,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

惟查被告甲○○係被竊支票之持有人周國良之兄,彼此間係二親等之血親關係,此一事實,迭據周國良於警訊時及偵查中供明在卷,且周國良於警訊時及偵查中,僅陳述失竊支票之事實,並未對被告甲○○表示訴追之意,此有其警偵訊筆錄附卷足憑,自難認其已有告訴被告甲○○竊盜之意(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七九八號判例參照)。

揆諸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知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 顯 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盧 立 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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