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易,2863,200011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三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一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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