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訴訟應於評定註冊第八九四三四四號「JIUH-HUEY及圖」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
理 由查本件被告甲○○取得之註冊第八九四三四四號商標專用權,經告訴人乙○○○○份有限公司對之提起商標評定案,爰依商標法第六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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