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易,2930,2001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杜婉寧律師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八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為被告甲○○之大舅子,即甲○○之妹為告訴人乙○○之妻子,此經告訴人乙○○供陳在卷,並有戶籍謄本三只在卷足參,是被告與告訴人間為二等姻親之關係。

又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準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奇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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