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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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