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聲,1919,20010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參包(毛重計壹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台南市○○路一0九二巷二七弄九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持有安非他命三小包,毛重計一點六公克(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不起訴處分)。

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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