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聲,1929,200011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海洛因壹小包(毛重零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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