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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七五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判決書認定被告係累犯,係經過事實之認定與法律之判斷,並無顯係誤寫之處,此觀卷附該判決書主文、事實與理由欄中均為被告係累犯之記載,即可認定。
則本院前揭刑事判決之文字,既無顯係誤寫之處,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即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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