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O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