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聲,2113,200011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五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以法八九矯字第三七七三六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廿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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