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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